区域保护,是指特许人通过对特许经营地点进行物理划分的方式,限定特许经营范围,保障被特许人在授权商圈内享有独占的特许经营权,享有独占客群收益。
区域保护是连锁餐饮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关键制度设计,涉及特许体系的良性发展和加盟商的切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因区域保护约定不明、保护范围重叠、信息公开披露不足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纠纷。本文将通过一系列分析司法案例,探讨区域保护制度的必要性、认定规则及义务履行与违反等问题,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在商业特许经营范畴内,区域保护、商圈保护(下文统称为区域保护)是指基于相对宏观地理区域或被特许人经营地点周边特定范围区域内,限定特许人不得再授权他人使用相同资源经营或开设直营店,从而为加盟商设定排他性的经营权限,避免其在一定地域内的过度竞争并保障经营利益。例如,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为其位于珠江新城的加盟商设定了一个以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为中心、半径2公里的区域保护圈。在此范围内,该企业承诺不再授权其他加盟商或开设直营店,以此保障该加盟商在相对无竞争的环境中运营,进而维护其经营收益与投资安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未对区域保护精准定义,但其中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等信息,该规定为区域保护的实施提供了信息基础和规范依据,从侧面反映区域保护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
连锁餐饮经营依赖于相对固定的花钱的那群人和市场占有率。在同一商圈内,如果同品牌店铺过度密集,必然导致内部竞争加剧,最终损害整个特许体系的利益。实践表明,盲目扩张加盟店往往导致单店经营效益下滑、品牌形象受损、加盟商与特许人关系恶化等一系列问题。
区域保护必然的联系到被特许人的投资回报预期。开设连锁餐饮店常常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店面装修、设备购置、原材料储备等,这些投入具有沉没成本的特征,一旦经营失败难以收回。如果特许人可以随意在商圈内增设新店,将极度影响现有加盟商的经营收益,损害其合理预期。
合理的区域保护有利于特许人实现网点的科学布局,避免品牌过度扩张带来的风险。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区域保护条款,特许人可以更好地统筹规划品牌发展,在保障现有加盟商利益的同时实现持续扩张。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区域保护并非限制特许体系发展的“紧箍咒”,而是实现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区域保护范围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由于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详细情况进行认定。笔者分析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区域保护范围时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约定优先是区域保护范围认定的首要原则。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采用三种方式约定保护范围:一是以店铺为中心点划定半径范围,或以特定直线距离划定保护范围;二是以实际商圈为单位;三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每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灵活运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倘若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双方对于是否约定了商圈保护条款产生争议,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往往会倾向于认定存在商圈保护条款。而若对商圈保护范围存在争议时,法院亦会依据该规则,认定有利于被特许人的保护范围,以此平衡特许经营关系中双方的利益格局。
以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2020)川知民终412号】为例,特许人与加盟商约定加盟商享有“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保护”。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是指以何某某开设的店铺为中心点,以1.5公里为直径、0.75公里为半径画圆的区域;而何某某认为该区域是指以其开设的店铺为中心,以1.5公里为半径画圆的区域。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并未明确1.5公里是半径还是直径,但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许人,有管理约束被特许人的权利,在合同关系中更为有利,且其提供并填写了上述条款内容,故在双方对该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何某某有利的解释,且该解释亦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诚信原则。
在实践中,区域保护范围的认定还经常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当经营地址尚未确定时。由于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在开店前签订,此时加盟商可能尚未确定具体店址。对此,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在未选址的情况下,商圈保护范围尚未具体化,加盟商难以主张特许人违反保护义务。在张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2017)京0101民初5506号】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被告对原告负有的商圈保护责任应以合同规定地点为圆心直径2公里范围内为限,故在原告未确定经营场所地址的前提下,尚不能确定商圈保护的具体依据。
对于机场、高铁等特殊商业区域,通常都是连锁餐饮行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未做例外约定的情况下,恐被认定为保护范围内导致企业没办法展业。因此,笔者建议连锁餐饮企业应对该类商圈在合同中作出排他性约定。同时,例外情形的数量也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架空区域保护制度。在实践中,一些特许人通过滥用例外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加盟商的区域保护权益,最终可能顾此失彼导致没办法受到保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如实披露已有加盟店的数量、分布及经营状况。这一义务贯穿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
在广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2019)粤73民终6971号】中,法院认为: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其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等信息。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某企业管理公司亦负有协助陈某某选址并向陈某某如实披露经营地点三公里范围内加盟店的开设情况的义务。本案中,某企业管理公司与陈某某约定店面选址情况,但事实上,距该地址不足百米即存在同样标识的店铺,显然,其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许可方,在店面选址问题上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在选定地址后仍未发现三公里范围内存在两家以上加盟店的事实,直接引发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同一标识店铺经营的混乱状况,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企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从而支持陈某某解除合同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双方对选址进行有关约定后,在选址协助方面,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明确披露现有门店的分布情况和区域保护范围,并就具体选址方案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在审批环节,特许人应当审慎评估新店选址是否会影响现有加盟商的区域权益,以维护特许体系的整体利益。
在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2021)京73民终4664号】中,法院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的长时间内,在高某多次选址均未通过且高某明确询问哪些地方能选址时,某青年公司仍未向高某提供其在北京的直营店或加盟店的具体地址及区域保护范围,致使高某多次寻找的地址均不符合某青年公司要求,且某青年公司也未有效履行其协助和指导选址义务,最后导致高某签订合同后长期未能选址成功,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长期没办法实现。因此,某青年公司行为构成违约,高某有权解除定金合同和涉案合同。
此外,特许人还负有维护区域秩序的持续性义务,包括及时制止其他加盟商的跨区经营行为,合理规划外送服务范围等。
最典型的违约情形是在保护区域内新设加盟店或直营店。如在关某某、辽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2022)辽01民终2193号】中,法院认为:辽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许人,违反协议约定,在距关某某加盟店约870米左右的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又授权他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履行商圈保护义务,已构成违约。
一些特许人虽然表面上遵守区域保护约定,但通过种种方式变相规避。比如以不一样的品牌名称开设实质相同的店铺,或者放任其他加盟商通过外卖服务侵入保护区域。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可能未违反合同明文规定,但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如在滑某某与济南某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2018)鲁01民初487号】中,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距原告较近的相同区域内又授权他人经营“椒某”项目,该店在美团网注册店铺的“推荐菜”栏目中经营多款龙鱼面产品,被告辩称该“椒某”店与原告的经营品牌并不相同,且菜品名称也并非“3d龙鱼面”,经本庭释明,被告并未提供该“椒某”店的加盟合同及附加协议书,无法排除被告向该店额外赠送“3d龙鱼面”产品线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未向“椒某”店赠送“3d龙鱼面”产品线,但在原告授权经营区域内存在被告的多个授权品牌,也势必会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综上,被告违反信息公开披露及区域保护义务,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没办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隐瞒或虚假披露区域内现有网点情况,也是常见的违约形式。如在何某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2020)京0105民初58701号】中,法院认为:某公司在与何某签订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授权其他主体在离何某拟办园地址2.1公里处经营大风车教育项目。虽然该加盟园确实在何某的商圈保护范围外,但某公司隐瞒了在离何某拟办园地址距离仅2.1公里已经存在相同品牌的幼儿园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到何某是否加盟其品牌项目、是否签订加盟合同的决定,从而影响到涉案合同目的的实现。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何某有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被特许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孙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2021)京0105民初33863号】中,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明知京客隆店已经预先确定选址情况下,隐瞒该事实并另行授权孙某开设加盟店,违反了上述区域保护约定,导致孙某预先通过合同约定获取的一公里范围内的独家区域利益受损,从实际经营效益来看,孙某加盟店在京客隆店开业后的日营业流水由升转降,且远低于京客隆店营业流水,给孙某的合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某公司在同一商圈的一公里范围内同时授权两家加盟店的行为,直接造成孙某希望借助某公司特许经营资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独家经营的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孙某有权解除涉案合同。
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认定,法院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是装修、设备等固定投入的损失认定。此类损失的特点是金额明确且易于举证,但需要仔细考虑使用价值的折旧。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经营时间、设施设备的剩余使用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其次是租金等持续性支出的损失认定。由于房子租赁合同通常无法随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而立即终止,加盟商往往还需要继续支付一段时间的租金。对此,法院倾向于支持合理期限内的租金损失;再者是利润损失的认定。这是最难以准确计算的部分,因为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会要求加盟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合理收益。
鉴于实践中损失的举证和计算往往存在困难,为简化救济途径和明确损失范围,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补偿损失和惩罚违约的双重功能。但为防止违约金过高导致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通常能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具体适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秉持公平和诚信原则作出裁判。
在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返还款项的关键部分通常涵盖加盟费、使用费等相关联的费用。法院一般会考虑约定经营期限、实际经营期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款项的返还比例。
在合同订立阶段,特许人应当着手建立科学的区域规划体系。这要求特许人深入研究各区域的市场容量、消费特点以及竞争态势,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网点布局计划。同时,针对不同业态和不同区位的保护范围,应设定差异化的标准,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如特许人贸然在前期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之初,即已将广东省、广州市等过大的授权区域划分至被特许人,后期再度扩展商业授权版图将举步维艰。结合实践经验,特许人可考虑在商业中心区适当缩小保护半径,在居民区则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此外,完善合同条款的设计同样重要,区域保护条款应明确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建议采用地图标注等直观方式)、例外情形的详细列举、权利义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
在合同履行阶段,特许人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包括定期更新并公布现有店铺的分布情况,及时告知网点发展规划,并对可能会影响区域保护的重大事项及时通知相关加盟商。同时,特许人还应强化选址管理,设立专门的选址评估团队,统一负责新店选址的审核工作,并对有几率存在争议的选址事先与相关加盟商充分沟通。此外,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重要一环,可以在合同中设置调解前置程序,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并建立完整的证据保存制度,为有几率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从长远来看,区域保护制度的设计应当服务于特许体系的整体发展的策略。特许人需要在品牌扩张和加盟商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为此,特许人应科学规划市场容量,在进行区域授权前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可容纳的合理店铺数量,并预测未来3-5年的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同时,特许人还应实施差异化的扩张策略,针对不一样的区域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在成熟市场可以适当放宽保护限制,鼓励良性竞争;在开发市场则需要给予加盟商更大的保护力度,帮助其培育市场。此外,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特许人需要仔细考虑的重要方面,可设为区域发展优先权,鼓励业绩优异的加盟商在保护区域内开设新店,实现由点及面的扩张。
区域保护是特许经营中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其有效实施关系到特许体系的健康发展。区域保护制度的设计必须立足于行业特点,在保护加盟商利益与促进品牌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特许人应当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运营管理,使区域保护真正成为推动特许体系良性发展的助力,而不是掣肘。
实践中,区域保护的理念和做法也值得商业地产租赁领域借鉴。不少大型广场为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往往会在租赁合同中设置排他性条款,在特定区域内承诺不再引进同类竞争租户。这种排他性约定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既保障了商户利益,更有助于商业地产方优化业态组合。
此外,随着新零售模式的兴起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传统的地理边界式保护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市场需求。未来的区域保护制度还需要在保护方式、范围界定、利益调节等方面做创新、完善,以适应一直在变化的市场环境。